根據中國海關規定,個人入境可以帶5000RMB的自用產品,超過這個限額的話,理論上就應該申報,這5000指所有禮品,不僅僅是保健品。
攜帶單壹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在獲準定居後3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壹次性提出申請。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稅外,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的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種限1件。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征稅。
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海關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準的口岸運進,物品進境地海關憑定居地主管海關的批準文件,對其中的機動交通工具,同是憑旅客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擴展資料:
第七條?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自用物品應復運出境,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第八條?進境長期工作、學習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長期居留證件之前,海關按照本規定驗放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長期居留證件之後,另按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和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體管理規定授權有海關制定並報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批準後公布實施。
前款所述"短期內多次來往"和"經常出入境"指半個月(15日)內進境超過1次。
第十條?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國籍旅客攜運出境的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出境。
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關輸海關手續。
第十壹條?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及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種範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海關不予放行。除本人聲明放棄外,應在3個月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輸退運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