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事業收入。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利益,促進和保障國家和深圳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社會經濟政策的貫徹和落實。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勤儉節約的原則就政府采購的物資和服務制定標準。任何單位不得超標準采購。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按計劃進行。
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劃編制和公布采購計劃。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物資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機構是采購人。
本條例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集中采購和招標組織工作的專門機構。
本條例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條例所稱供應人,是指與采購人可能或者已經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者承包商。第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檢舉和控告的有功人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采購方式第九條 政府采購可以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報價、采購卡、單壹來源采購或者其他方式。
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其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公開招標:
(壹)合同價值十萬元以上的物資;
(二)合同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租賃、修繕和綠化項目;
(三)合同價值十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四)采購目錄規定應當集中采購的項目。
前款各項所列金額均包括本數在內。
公開招標應當按照采購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第十壹條 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就集中采購的項目編制采購目錄,並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集中采購的範圍。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金額以上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采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邀請招標:
(壹)采購項目由於其復雜性或者專門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人處獲得的;
(二)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采購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的供應人發出投標邀請書,並至少有三家供應人參加投標。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實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購項目只能從某壹特定的供應人處獲得,或者供應人擁有對該項目的專有權,並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者替代物;
(三)原采購項目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由於兼容性或者標準化的需要,必須向原供應人采購的;
(四)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采用招標方式的;
(五)經公告或者邀請無三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或者供應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
(六)本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招標投標程序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招標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委托政府采購機構;本級政府未設立政府采購機構的,應當委托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機構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轉托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二十日以前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供應人的資格;
(三)招標文件發放的辦法和時間;
(四)投標時間和地點。
邀請招標的,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十五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的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