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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燙傷要求公司賠償

法律主觀:

妳好,就上述問題,答復如下:工傷公司需要賠償的醫療費1、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二)經辦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分別制定。(三)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工傷職工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足額結算。4.工傷醫療費用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急診外,職工應當在簽訂工傷治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符合上述條件的,受害人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賠償。受害人受傷後尚未痊愈,需要繼續治療的,根據診斷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費用,賠償金與醫療費用壹並支付。如果傷情經過治療,傷痕已固定,但遺留功能障礙,受害人確需再次治療的,或者傷情尚未痊愈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傷情再次治療後再支付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如果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對待:1.受害人應在綜合醫院治療傷病。如受害人選擇康復類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病所必需的,其醫療費賠償按綜合類醫院治療同類傷病的收費標準計算。(2)在綜合醫院診治後,經診治醫院批準轉入康復醫院繼續治療,且為治療傷病所必需的,醫療費用補償按國家規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部治療。夥食補助費 1.確需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對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給予補償。2、原則上,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限是住院期間,即按照受害人住院這段時間計算夥食補助費,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夥食補助費。IV.交通、食宿費用 1.看病交通費。由醫生到受害人所在地出診,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包含在醫療費中,那麽受害人從醫療費中獲得的賠償,不需要再包含交通費。如果沒有包含在診療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的,該筆費用應作為交通費予以賠償。2.2. 受害人或其陪同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使用私家車作為去醫院治療或轉院的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受害人正常實際發生的費用,如相應合理的燃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等。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被侵權人所在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實際治療需要,靈活掌握。1、乘坐交通工具以普通公**** 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向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應以普通硬座列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允許,但應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3.如遇緊急情況,也應允許受害人乘坐飛機,但受害人應說明其合理性。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停發工資期間的工資 1.1.職工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 12 個月的,按其發生工傷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本人原工資; 2.職工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 12 個月的,按其發生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計算本人工傷月平均工資。3.職工發生工傷前工作時間不滿 1 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的,原工資標準按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計算。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VIII.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職工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發放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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