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主要是省會城市和地級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委托,在當地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立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窗口,代當地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等業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擬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的,應當填寫《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附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商標局。
按照便利化原則,綜合考慮區域分布、商標申請量等因素,經審查設立必要且具備開辦條件的,商標局批準並公告開展受理業務。
擴展資料
申請方法:
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材料:
1、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選擇擬註冊商標的類別(範圍),每件商標可壹次性申請每類十個產品(或服務)項目,超過十個的,國家商標局將收取¥100元/件產品(或服務)的費用。
2、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圖樣五份(彩色商標指定顏色的,應提交彩色圖樣五份,黑白水墨圖樣壹份),如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供JPG格式的電子文件。
4、企業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申請: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執照復印件。
5、申請集體商標的,附集體商標使用規則。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①使用集體商標的目的。
② 使用集體商標的成員。
③ 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④ 使用商標的條件和使用商標的手續。
⑤ 集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六、申請註冊證明商標的,應當附上證明商標使用規則。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使用證明商標的目的。
②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的具體質量和特性。
③商標的使用條件。
④商標使用的手續。
⑤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初步審查和受理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材料後,依法進行初步審查(簡稱形式審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受理條件,從而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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