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飛行檢查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查追溯。尤其是檢查疫苗、特藥、血液制品、國家集采藥品的追溯體系是否完整。查假劣藥質量風控。查經營範圍、近期藥庫存管理、藥品效期自動控制。此外,嚴格按照GSP要求對藥品包裝、性狀進行檢查。查經營。是否為他人違法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文件、 票據等條件;從個人或者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無《藥品註冊證書》的企業或機構購進藥品;向無合法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藥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經營仍為其提供藥品。查在崗。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履職情況是否在職在崗;執業藥師是否掛證。查冷鏈。企業冷鏈藥品管理情況,藥品儲存運輸記錄是否完整、真實;是否未按規定對藥品儲存、運輸、進行溫濕度監測;冷庫、冷藏車溫濕度數據是否能實時上傳。是否偽造藥品采購來源,虛構藥品銷售流向,篡改計 算機系統、溫濕度監測系統數據,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票據、憑證、數據等,藥品購銷存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經營行為無法追溯。 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開展藥品飛行檢查的如下:
1、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2、檢驗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3、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4、對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的;
5、涉嫌嚴重違反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
6、企業有嚴重不守信記錄的;
7、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二、視為拒絕、逃避檢查的如下:
1、拖延、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2、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3、以聲稱工作人員不在、故意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4、拒絕或者限制拍攝、復印、抽樣等取證工作的;
5、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法律依據:《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作出決定:需要增加檢查力量或者延伸檢查範圍的;需要采取產品召回或者暫停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的;需要立案查處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的;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需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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