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地方糧食儲備包含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和企業儲備。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由省、市、縣三級組成,企業儲備分為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第三條 地方糧食儲備堅持規模合理、布局科學、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地方糧食儲備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青稞等原糧儲備,散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大米、面粉、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糧油儲備。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糧食儲備安全的主體責任,落實儲備規模,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方糧食儲備的行政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政府糧食儲備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等財政資金,並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辦理財政資金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本級糧食儲備方案和動用方案。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及其轄內各級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所需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八條 地方糧食儲備承儲企業及其他組織承擔地方糧食儲備經營管理、倉儲設施管理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對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第九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鼓勵糧食消費和耗用量較大的其他企業及組織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給予壹定的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及組織。第二章 儲備計劃第十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實行計劃管理。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省實際需要,核定省級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糧食儲備規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政府糧食儲備規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本級政府糧食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及總體布局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糧食安全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加本級或者下級政府糧食儲備規模。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政府糧食儲備承儲計劃,應當確定入庫成本。入庫成本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以小麥(含面粉)、稻谷(含大米)、青稞等口糧品種為主。成品糧油儲備不得以原糧、散裝食用植物油形式儲存。第十四條 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重點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場易波動地區、糧食產區、缺糧地區和災害頻發地區。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糧食儲備方案,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同級機構提出收儲、銷售計劃,並下達承儲企業實施。第三章 儲存管理第十六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第十八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壹)執行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計劃。
(二)對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進行入庫和出庫檢驗,定期對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庫存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建立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檔案。
(三)健全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按程序上報,並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四)承儲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立即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