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藥品在距失效期3個月以內就禁止銷售。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壹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藥品流通過程中其他涉及儲存與運輸藥品的,也應當符合本規範相關要求。劣藥是假藥之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劣藥不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貽誤病情,危害人身安全。因此,本法在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的同時,還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說明書,應當印有規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