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出口退稅簡介
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範圍
增值稅退稅率
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壹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簡介
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壹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壹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編輯本段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壹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壹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壹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註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壹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壹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註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註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註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壹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壹制定。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範圍
(壹)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壹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壹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壹般貿易計算方式壹致;來料加工免稅。
出口退稅貨物的主要特點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壹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壹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壹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壹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壹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範疇內的壹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壹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編輯本段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壹、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壹)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壹)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壹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壹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範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準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壹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稅後貨值(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額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壹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進壹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壹次性木制品、壹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於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壹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壹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壹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於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出口退稅新政策: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壹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壹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