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藥品廣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對正確指導患者合理用藥、安全用藥十分重要,與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關系極大,因此,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公眾負責,不允許有欺騙、誇大情況。不切實際的廣告宣傳不但會誤導患者,而且延誤治療。所以,藥品廣告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
藥品的說明書包含有關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學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藥品名稱、性狀、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註意事項、有效期限、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方面的內容。
藥品說明書中哪些內容必須在藥品廣告中體現和反映,哪些內容可以不體現,目前的規定還不是十分明確,造成了審查與監督的漏洞。另外,壹些生產企業擅自增加或者篡改說明書的內容,違法進行虛假宣傳;也有壹些藥品的說明書本身就有不規範的地方,這都是造成目前藥品廣告內容不規範的原因。因此,規範藥品廣告的管理,必須按照規範的藥品說明書,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審核。
任何藥品都有特定的適應病癥,有特定的主治功能,世上沒有包治百病的藥品,由於影響治療疾病的因素很多,如診斷、病程、體質等差異,同壹種藥治療同壹種病可能得到不同的結果,所以,沒有壹種藥品可以保證對某種病有100%的療效。因此,法律不允許有違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這方面的要求在廣告法中已經作出了規定,藥品管理法有關內容進壹步進行強調。並增加了:“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規定。
國家機關是國家的行政部門,具有非常高的公眾信譽度,對公眾有較大的影響力,有些藥品非常希望利用國家機關的影響力對公眾進行廣告宣傳,想以此提高自己產品信譽和擴大銷量。所以,藥品管理法對此采取禁止的規定。
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是醫藥領域中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其名義和形象對患者或者消費者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藥品企業利用專業機構和人員的名義和形象進行藥品的廣告宣傳,更容易引起患者信任。所以,法律禁止利用其名義和形象作廣告。
為了杜絕某些其他產品的企業投機取巧、混淆是非、張冠李戴的行為,藥品管理法還規定:“非藥品的廣告不得涉及藥品的宣傳。”非藥品的審批與藥品的審批,從形式到內容都不相同,藥品的功能與適應癥是經過審評論證後又經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認可的,藥品管理法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是以假藥論處的情形。
藥監、工商聯手監管藥品廣告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長期以來,藥品廣告監管分離、藥品廣告監督秩序不清晰。根據有關規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藥品廣告審查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包括藥品廣告在內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藥品廣告審查與監督兩權分離體制下,加強審查部門與監督部門的協調、合作,對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力度具有現實意義。因此,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了負責藥品廣告審查工作之外,藥品管理法有關內容規定還要對其批準後已經發布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在檢查中發現的違反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藥品廣告,應當向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即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檢查的重點是實際發布的藥品廣告在藥品功能、主治或作用、適應癥及藥理、藥效等方面的宣傳是否超出批準的範圍,是否會給消費者用藥造成嚴重的誤導並導致嚴重的不合理用藥和危及用藥的安全和有效。通報內容應該包括違法藥品廣告名稱、企業名稱、廣告批準文號、批準的內容、違法宣傳的內容、宣傳的時間及不良影響程度、依法處罰的具體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