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民航經營單位未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人員和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如果印章有效,可以直接撕。如果沒有日期,可以讓防控指揮部派人來撕。如果私自撕毀封條,相當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要追究法律責任,罰款,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飲用水供應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第七十六條在國家確定的自然疫源地內建設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進行健康調查,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據職權提請有關人民政府停止建設、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