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的指令對應不同的法律法規。比如藥品的說明書受《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條例》的約束。
3.第二章藥品說明書、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第九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包含有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以指導安全、合理用藥。藥品說明書的具體格式、內容和書寫要求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藥品說明書中對疾病名稱、藥學專業術語、藥品名稱、臨床試驗名稱和結果的描述,應當采用國家統壹頒布或者規範的專用文字,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壹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列出處方中的全部活性成分或者全部中藥。註射劑和非處方藥還應列出所有使用的輔料名稱。
藥品處方中含有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成分或者輔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藥品上市後,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跟蹤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修改藥品說明書的,應當及時申請。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再評價結果等信息,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修改藥品說明書。
第十三條藥品說明書經批準修改後,藥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將修改內容通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者等部門,並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後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四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充分記載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並詳細說明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生產企業未根據藥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時修改說明書,或者未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藥品不良反應的,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由生產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藥品說明書應當顯著標明批準日期和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