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間介紹買賣毒品必然要在買賣雙方之間牽線搭橋,原則上,居間介紹者受哪壹方交易主體委托,與哪壹方存在犯罪***謀,並有更加積極、密切的聯絡交易行為,就認定其與哪壹方構成***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同犯罪。居間介紹者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同犯罪。
(二)居間介紹者受以吸食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販毒者的,不能因為其行為客觀上促進了販毒者的販賣行為而簡單認定為販毒者的***犯,壹般仍要認定為購毒者的***犯。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居間介紹者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如果對提出購買要求、出資和實際擁有毒品的購毒者,因其購買的毒品僅供吸食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受委托幫助其購買僅供吸食的毒品的居間介紹者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則容易造成處罰失衡。
(三)對於同時受販毒者、購毒者雙方委托,為雙方聯絡、促成交易,與雙方關系都非常密切的,如被購毒者、販毒者雙方信任,多次受托為雙方聯絡促成交易的,或者此次雖受購毒者委托,但此前多次幫助販毒者介紹販賣毒品的,壹般認定與販毒者構成***同犯罪。但為了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如果居間介紹者與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購毒者關系更為緊密,且購毒者對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作用的,可以認定居間介紹者與該購毒者構成***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