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時(589~604)仿照北齊制度,在門下省設尚藥局,專門負責皇帝的醫藥,下有典禦、侍禦醫直長、醫師等職。
2)唐代,太醫署因隋制且有所擴大,令、丞掌醫政,府、史輔佐之,醫監、醫正掌教學,主藥、藥童司藥材加工制劑,藥園師適時種植采集藥材,師生員***340人。尚藥局襲隋制,增設咒禁師及合口脂匠等***96人。門下省另設奚官局,掌宮人及有罪後妃醫藥。在宮官中又設司藥、典藥、掌藥三個藥職及女史,專療後妃疾病。
3)
宋代,太醫局,隸太常寺,有丞、教授、九科醫生,額300人。熙寧九年(1076)設提舉、判局,並規定判局壹職要選懂醫的人擔任。翰林醫官院有正副院使、 直院、尚藥奉禦、醫官、醫學及□候等百余人。殿中省仍設尚藥局,掌皇帝醫藥。至道三年(997)設禦藥院,為服務宮廷的醫藥機關,隸內侍省,近似清代的內藥房。
神宗時(1076)在京師設賣藥所(稱熟藥所),辨驗藥材,另設修合藥所 2所(炮制藥材)。這是官辦藥局的創始。徽宗時(1114)將賣藥所和修合藥所改為太平惠民局、和劑局,主要控制全國藥品的炮制和買賣,並在各地設藥局40處。藥局兼醫病,作為官辦施藥便民的醫療、賣藥機構。
元時兩代承襲此制,通稱惠民藥局。
4)明代,藥物管理機關:
①禦藥房,屬於內府,洪武六年(1373)置,嘉靖十五年(1536)改為聖濟殿,又設禦藥庫詔禦醫輪值供事。其職責是辨驗藥材、檢定制劑;驗收保管各地貢供的藥品。
②惠民藥局,承襲前制,洪武三年置,地方也有設置,治療貧病的士兵和平民,但由於管理不善和經費不足,多名存實亡。
5)清代,順治十年(1653)設禦藥房、隸太醫院,管理藥物的采辦、貯存和配制。侍值內府設東、西禦藥房,西藥房歸院使、院判及禦醫、吏目,分班輪值,東藥房則歸禦醫、吏目及醫士,分班輪值。清代無惠民藥局的設置,而有地方性的官辦社會撫恤機關,如育嬰堂、普濟堂、養濟院等。清末在資本主義民主革命的壓力下,政府體制作了革新,民政部內設衛生司,郎中為最高官職、員外郎次之,下有主事、小京官、醫官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