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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分類裏是化學藥品1.5類,請問是屬於國家壹類新藥範圍嗎?

新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分類方法跟以前不同,2005年前的才有叫壹類的,化學藥品1.5類是“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5)新的復方制劑;”如果按2005年前的分類法,也屬於壹類新藥

2005年前藥品註冊分類

壹類 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復方制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癥。

二類 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三類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已在國外批準的新適應癥 。

四類 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 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五類 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六類 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壹、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復方制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癥。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已在國外批準的新適應癥。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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