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方的書寫規則正確的是: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處方書寫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壹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只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壹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8、用量。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9、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
13、中成藥和醫院制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準的名稱壹致。
14、藥品劑量與數量壹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5、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17、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壹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後有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打印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