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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結核病防治工作規範

第九章培訓2.1國家級

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專家編寫培訓教材;按計劃組織各類國家級培訓班,評估培訓效果;為省級培訓師資和其他技術支持。

2.2省級

根據全省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材料;按計劃組織各類省級培訓班,評估培訓效果;為地級市培訓師資等技術支持。

2.3地(市)級

根據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訓計劃;按計劃組織各種培訓課程,並評估培訓效果;為縣級培訓教師和其他技術支持。

2.4縣(區)級

參加上級業務單位組織的培訓;組織培訓基層醫生和防控人員;評估培訓效果。3.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

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專業人員,包括負責計劃管理、病人發現和治療管理、統計監測、藥品管理、財務管理、督導、師資培訓和健康教育的人員。

3.2醫療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與結核病網絡報告、登記、轉診、診斷和治療相關的專業人員,包括預防醫學/傳染病、呼吸醫學/內科、放射科、檢驗科等。

3.3基層網絡

包括鄉鎮(社區)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和監督肺結核患者用藥的誌願者。4.1結核病防治規劃管理/項目管理: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指南、規劃與項目管理、結核病流行病學、監管方法、規劃實施的評估與評價、應用研究等。

4.2病人發現與治療管理:發現方法、登記報告、轉診與隨訪、診斷與鑒別診斷、化療、抗結核藥物不良反應與治療、治療管理等。

4.3實驗室:實驗室檢驗方法、實驗室質量保證和生物安全等。

4.4登記報告和監測:結核病登記報告和監測、報表填報和分析、網絡直報和專報及監測系統管理等。

4.5健康促進:健康促進介紹、健康促進方法、健康促進工具應用等。

4.6藥品管理:抗結核藥物的需求計算、管理、運輸和儲存,藥品管理的監督和評價等。

4.7財務管理:結核病防治規劃預算、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

4.8教師培訓:培訓需求調查方法、培訓設計、培訓方法應用、培訓評估等。3.1監理前準備

查閱相關資料,制定督導計劃,明確督導目的和內容;確定被監督單位和監督時間表;重點了解和掌握被監督單位的概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寫壹個監督提綱。

3.2聽取被監督單位的匯報

3.3現場調查和數據收集

3.4信息的核實和分析

3.5現場反饋

3.6撰寫和反饋監督報告4.1政府承諾

4.1.1政策環境

政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作用;機構、人員和預防網絡;規劃方案的制定和檢查;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支持及相關文件。

4.1.2財政支持

地方政府財政支持情況:結核病防治專項經費是否納入財政預算,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日常業務運營資金和工資支付的保障;商業和辦公條件。

其他財政支持: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的其他資金來源的分配和使用。

4.2患者發現和治療管理

4.2.1患者發現工作

病人找到工作的水平;落實免費檢查和疾病報告的激勵政策;肺結核病人的診斷、登記報告、轉診和隨訪;新診斷患者的痰檢率;肺結核病人密切接觸者的檢查。

4.2.2治療管理

系統管理率、治療覆蓋率、治療2或3個月末痰菌陰轉率、治愈率、治療完成率、患者管理執行情況、管理費支付情況等。

4.3結核病實驗室

實驗室布局和設備;實驗室質量保證和實驗室生物安全;信息記錄和登記。

4.4藥品管理

藥品的計劃供應和使用;連續不間斷藥品供應系統的建立和運行以及藥品的儲存、管理和配送。

4.5登記報告和監測工作

結核病信息系統的運行;原始登記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相關報告數據與各種註冊材料的壹致性;統計報表的及時性;各種信息資料的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饋。

4.6健康促進工作

健康促進計劃、活動及完成情況;健康促進產品的開發、生產和使用。

4.7培訓工作

培訓計劃和完成情況;培訓課程的類型、形式、數量和參與者。

4.8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各級監督的頻率;監督報告的質量;監督報告的反饋。

各級監督反饋和監督報告

6.1監督反饋

監管分為行政和技術兩部分,向政府衛生行政及相關部門、業務單位領導和專業人員進行反饋。根據主管所見,總結工作經驗,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6.2監理報告

完成督導後,寫出督導報告,正式上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下發到相關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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