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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如下:

1.

3、提供個人勞務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壹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4、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沒有過錯的,由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壹條至第四十三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6、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

7、在高度危險責任中,由危險物品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侵權責任法》)

9.第78-80條;第82-84條)。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其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行為人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存在過錯,從而承擔責任的歸責方式。

擴展資料

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當由與損害原因有關的民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歸責確認規範。

這壹原則的貫徹,主要不是基於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和管理的危險性質,對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的人或物所造成的損害,依法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把無過錯責任也稱為 "客觀責任 "或 "危險責任",英美法上稱為 "嚴格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具體適用範圍為《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33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此外,我國的單行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如《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獸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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