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省政府確定的生活物資跨省調撥和無償外援發生的物流費用,由省財政全額承擔。承擔省外生活物資調運任務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物流費用補貼,省財政按照當地政府實際補貼金額的35%給予補貼。對承擔省政府下達的省市(州)間生活物資調運任務的企業,當地政府對相應的物流費用給予適當補貼。(責任單位: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
對涉及生活用品商業流通和防疫藥品、醫療器械、物資設備等防疫控制相關生產的中小企業,由企業註冊地地方政府按銷售目錄中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級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的50%給予補貼。生產疫情防控相關醫療器械產品的企業,首次註冊、變更註冊或續展註冊的,註冊費用為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對從事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疫情現場處理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