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
3、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國家保健食品標準,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
4、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監督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及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5、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負責藥品經營(零售)許可事項,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6、負責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
7、組織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及餐飲服務環節從業人員培訓。
8、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9、組織查處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中的相關違法行為和危害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10、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