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七條公費醫療基金的支出範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人員的下列費用可在公費醫療中全部或部分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由各地合理確定。
壹、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手術費等。)對於在定點醫療單位享受免費醫療待遇的醫務人員。
二、因急診不能到定點醫療單位就診的,在就近醫療單位(國營、集體)就醫發生的費用。
三、因公出差或節假日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國營、集體)就醫的費用。
4.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治療後進行短期休養或康復治療的醫療費用,經原治療單位提出意見,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免費醫療;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療養或康復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推薦,單位同意,主管醫務部門批準,公費醫療。
五、因原治療單位沒有藥品,必須購買(指國家藥店或其他醫療單位)並附醫院證明的藥品費用。
六、按規定轉往國外醫療單位(國營、集體)治療的醫療費用。
七、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八、因病由治療單位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其費用不得超過國內最高價格。
九、因病進行器官移植,根據公費醫療的原則,單位和個人* * *同負擔,其費用應由公費醫療承擔。
十、傷殘醫療費用。
十壹、搶救或治療危重疾病所必需的貴重和滋補藥品(包括血液制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