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的藥品分類管理標識牌,是有顏色區別的規定的
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藥品要求分類管理,所以藥品在陳列時:
1、首先藥品與非藥品要分開存列。(掛非藥品區綠牌)
2、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要分開陳列。(掛處方藥區綠牌和非處方藥區綠牌)
3、(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這兩大塊中再分)口服藥與外用藥要分開,註射劑要分開。以上藥品分類陳列以後還要按劑型或用途分櫃或分層存放。(各櫃臺用綠色及時貼標示如:抗菌消炎藥、消化系統藥、婦科用藥、兒科用藥、等等)
4、易串味藥要有專用櫃臺。(用綠色及時貼標明:易竄味櫃)
5、拆零藥品要集中放於拆零專櫃或抽屜。(用綠色及時貼標明拆零專櫃)並保留原包裝的標簽。
6、危險品不能陳列,必須陳列時應該用空包裝。
7、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質量復核,不得錯鬥、串鬥、防止混藥、飲片鬥錢應寫正名正字。(掛綠色牌:中藥飲片區)
8、需要冷藏或陰涼處儲存的藥品要陳放在2—10度的冰櫃裏。
9、還要在壹個比較隱蔽的角落設不合格藥品櫃。(貼紅色不合格藥品櫃及時貼)。
10、大型零售企業,驗收壹時半會驗不完,應該設壹處待驗區,掛黃色牌。小型零售企業壹般進貨就驗收完畢,壹般不設待驗區。
擴展資料
1、《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於2000年4月30日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0號公布,2012年11月6日衛生部部務會議第1次修訂,2015年5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第2次修訂。
2、根據2016年6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的《關於修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決定》修正。
3、該《規範》分總則、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附則4章18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令第90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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