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軍隊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其他臨時用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專業監督管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監測、預拌混凝土生產、預制構件生產等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本省有關規定,在資質、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綠色、人文、科技的建設理念,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促進建築產業現代化,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品質。第七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施工激勵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質量、安全生產水平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負責,並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並在與其簽訂的合同中約定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和定額的規定,合理確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各方的費用和工期,不得隨意變更;
(三)做好資金安排,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並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四)提供符合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協調解決施工現場對建設單位和相鄰區域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問題;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取得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的地面狀況和各類地下管線資料等相關資料,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作出交底;
(五)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方進行設計和圖紙審查;
(六)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工程項目和工程質量進行實體檢測或監測,見證或委托監理單位進行現場見證檢測和施工單位抽樣檢查;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質量事故的,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管理工作,並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提供專業化管理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