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傷害事故的人身損害責任構成僅限於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2.學生傷害事故應該發生在學生在校期間。這裏的在校期間應該是廣義的理解,即不僅僅指正式意義上的在校期間,而是指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
3、僅指學生遭受的傷害事故,還包括學生在校期間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起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損害事實也應該表現為財產損失,例如,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等等。人身傷害事故損失要不要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責管理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事故,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的處理。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2016年4月22日午飯後,小在與其他同學嬉鬧後從五樓下到五樓、四樓樓梯拐角處時,對著正要下樓的踢了壹腳,導致自己摔倒,造成左肱骨上段髂骨骨折,左橈骨小頭骨折,左肘部鈍挫傷伴血腫,左肘部神經損傷。
受傷後,小劉在重慶永川中醫院住院22天。出院後,他被命令在手術後繼續外固定和用石膏固定左肘關節2-3周。術後他根據傷口愈合情況決定何時拆線,將左上肢懸吊在胸前固定,根據橈骨顱骨骨折位置決定治療方案。骨折愈合後取出內固定,患肢不可用力過猛。
2065438+2007年2月9日,小劉又去永川區中醫院做了6天內固定。
此外,還發現學校樓梯間張貼了“上下樓梯靠右走”的警示牌,小劉和陳驍的班主任告訴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走。
經法院審理,核實小劉損失醫療費6774.68元,繼續治療費2938.8元,住院夥食費1.400元,護理費7300元,傷殘賠償金59 220元,交通費225元,檢查費146.8元,鑒定費21.000元,共計8065433元
永川法院認為,事發時小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認知能力和保護能力,對跑下樓可能發生的危險有意識。因此,他在與同學嬉鬧後不顧安全跑下樓,無視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對其墜落受傷造成損害,存在重大過錯。
雖然陳驍主觀上對小劉的墜落沒有故意,但他在樓梯間逗留,下樓梯時沒有註意周圍危險情況的發生。客觀上和小劉自己摔倒有關系,他有壹定的疏忽。酌情對小劉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同時,對於發生在校園內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雖然對學生盡到了壹定的安全和教育義務,但對受傷學生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學校未能在小劉受傷後及時送醫院,未充分盡到搶救和管理義務。故其應酌情對小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人民網-學生在校摔傷,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