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錫的控制措施
1.入境人員:集中隔離5天(1日、2日、3日、5日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居家隔離3天(1日、3日進行1核酸檢測)。
2.7天內有高危區域(包括參照高危區域管理的區域)居住史的人員:嚴格執行專車閉環轉運、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蘇康電碼的全過程,在離開風險區域後的第0、2、3、5、7天對1進行核酸檢測。尋人當天需要做1次核酸檢測。
3.對無固定住所或不具備相關條件,需要居家健康監測的,應在境內指定酒店進行健康監測,期間不得聚集或外出(就醫等特殊情況除外)。
4.7天對有本地陽性感染且有社會傳播風險或7天內在高中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直轄市為區)居住過的:健康監測7天+5次檢測7天,離開風險區後第65438、2、3、5、7天核酸檢測1次。上岸後必須進行1核酸檢測,調查當天必須進行1核酸檢測。在此期間,個人門鈴代碼為紅色,實施健康監測,做到“五不”,即不組織、不參與線下會議,不參加線下授課、講座或其他集體活動,不進入舞廳、浴室、電影院、網吧等室內封閉場所,不參加聚餐、婚禮等聚會活動。
4.對7天內出現本地陽性感染並有社會傳播風險者,或7天內有在高風險區所在區、市(直轄市)停留史者:3天3次,自離開風險區之日起第1、2、3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上岸後必須進行1核酸檢測,調查當天必須進行1核酸檢測。
5.所有在城外居住7天的人:3天3檢,在出城後的第1、2、3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上岸後必須進行1核酸檢測,調查當天必須進行1核酸檢測。成績出來前盡量待在家裏,請做到“四不”(不組織或參加線下會議,不從事線下教學或其他集體活動,不進入舞廳、浴室、電影院、網吧等室內封閉場所,不參加聚餐、婚禮等聚會活動)。
6.通勤者在錫“1天1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