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享受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報銷。已建立門診統籌基金的地區,門診統籌累計報銷額度為當地人均繳費額的2倍左右,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最高報銷額度為300元左右。已建立家庭賬戶的地區,家庭賬戶資金可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將壹些需要長期或終身門診治療、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範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於65%,實行定點治療、定額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定點醫療機構類別執行:
(壹)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標準為150元,報銷比例為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二)壹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600元,報銷比例為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三)二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1200元,報銷比例為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四)三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2000元,報銷比例為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的65%;
(五)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的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其他參保居民在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
(六)鄭州市城鄉居民80周歲以上老年人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住院醫療費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八)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住院分娩居民,可享受生育醫療補助。補助標準為順產700元,剖宮產1600元。
鄭州市將調整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記賬辦法,即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現行個人賬戶記賬辦法調整為:
1.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人參保繳費基數2%的標準記入,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2、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2%的標準記入,其余繳費部分計入統籌基金;
3、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定額記入,每月95元。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的費用。
此外,個人賬戶還可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或本人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但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體育健身或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支出。
對於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的職工,個人賬戶隨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不符合轉移條件的,個人賬戶余額也可壹次性返還個人;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壹次性劃撥給合法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