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並將宣傳教育、緝毒戒毒、隊伍建設、舉報獎勵等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落實禁毒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目標;
(三)檢查、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編制禁毒工作年度計劃和完成本系統年度禁毒工作任務情況,以及下級政府落實省有關規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情況;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的毒品問題現狀和發展變化趨勢;
(五)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設立辦公室,配備相應工作人員,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禁毒法制宣傳教育、向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等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戒毒醫療的指導服務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農業、林業、商務、文化、工商、廣播電影電視、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通信、郵政、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相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處毒品犯罪。
工會、***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活動。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設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確定禁毒聯絡員,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做好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預防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八條 禁毒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組織誌願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省、市、縣(市、區)可以依法設立禁毒協會,依照章程開展禁毒相關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公開舉報電話、獎勵措施;對舉報人員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員的人身安全;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