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算報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傳銷活動經濟社會秩序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依據,通過發展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方式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形式交納費用、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根據下線的銷售業績計算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從中非法獲利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從中非法獲利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多次提到層級關系的概念,壹定規律上形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壹種現象,這必然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傳銷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