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1年3月至次年6月30日),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指納稅人在10月2019 1的壹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次年3月1至6月30日匯算清繳時扣除。辦理年度結算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納稅人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填寫相關資料申請退稅,並提供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復印件。
法規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分別扣除。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保存與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的票據原件(或復印件)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其年度醫療費用的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