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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臨床試驗期間補充申請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受理: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應在60日內完成技術審評,補充申請合並申報事項的,審評時限為八十日,其中涉及臨床試驗研究數據審查、藥品註冊核查檢驗的審評時限為二百日。在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申請人應當在80日內按照通知要求壹次性完成補充資料;不需要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僅需申請人對原申報資料進行解釋說明的,申請人應在5日內按要求提交相關解釋說明。

3.行政許可決定 應在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4.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NMPA受理和舉報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按照其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屬於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他變更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備案或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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