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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 )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經營範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辦人頒發、送達《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若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擬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向擬辦企業所在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藥品零售企業籌建申報資料核對壹覽表;

2、《藥品零售企業籌建申請表》;

3、 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及個人簡歷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交驗原件);

4、房屋使用意向證明(產權證或租賃意向協議)復印件(交驗原件);

5、選址的地理位置圖(乙類非處方藥櫃除外);

6、 連鎖加盟店還需提供與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簽訂的質量保證協議;

7、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在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並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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