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依法取得安全標誌、制訂應急預案、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1、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
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2、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
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3、依法取得安全標誌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制定安全措施。
4、制訂應急預案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5、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