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政責任
主要表現在下列幾點:
1.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而生產或者經營藥品的,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生產或者銷售(已售和待售,下同)藥品貨值金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或者其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其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1)未經批準,擅自在集市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集市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範圍的;(2)個人設置的門診、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範圍和品種的。
2.生產、銷售、假藥或者醫療機構使用假藥的,沒收假藥和違法所得和專門用於生產假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同類藥品真藥貨值金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假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
違法《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生產、銷售劣藥的或者醫療機構使用假藥的,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生產、銷售藥品金額和待售藥品相當於同類藥品價值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劣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
生產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不符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機構、藥物臨床實驗機構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1)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生產的;(2)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生產的。
藥品申報者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報送虛假研制方法、質量標準、藥理及毒理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的,對申報的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對申報者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該品種的臨床實驗的申請。
5.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違法規定,從無許可證的單位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藥品,並處以違法購進藥品價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6.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按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許可證書。
7.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按上述規定處罰。
9.藥品經營企業違法《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藥品購銷記錄”、“銷售藥品要求”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10.藥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除以假藥、劣藥論處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其包裝、標簽、說明書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定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11.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不實的檢驗結果,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13.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違反《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依照我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消藥品批準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範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規定履行跟蹤檢查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消其認證證書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3)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藥品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的;
(4)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17.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19.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下級的具體行政行為。
21.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民事責任
關於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民事責任,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民事責任,按此規定處理。
三、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規定已在前述說明,在此不作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