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醫療費用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二、經辦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工傷職工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足額結算。4.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補償有壹個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在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治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執行,符合上述條件的,對受害人進行醫療費用補償。在賠償康復費用時,當事人尚未痊愈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診斷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如果傷情經過治療,體征已經固定,但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者傷情尚未痊愈,通過必要的康復訓練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恢復器官功能的,可以等待受害人獲得賠償後再行使賠償權利。賠償權可以在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如果受害人在康復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費的賠償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1.受害人在綜合醫院治療傷病。如果受害人因治療傷病沒有必要而選擇去康復類醫院,醫療費的賠償應按照普通醫院治療同類傷病的收費標準計算。2.受害人在綜合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同意轉入康復類醫院繼續治療,確因治療傷病需要的,醫療費用補償按照國家規定的康復類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部治療。夥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中的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 2、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限原則上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的期限計算夥食補助費,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日報標準,就可以得到具體的夥食補助費。IV.交通、食宿費用 1.看病交通費。由醫生到受害人所在地出診,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包含在醫療費中,則從受害人的醫療費中補償,無須再計入交通費。如果沒有包含在診療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的,則該費用應作為交通費賠償。 2、受害人或其陪同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如果使用私家車作為治療或轉院的交通工具,應賠償受害人正常和實際發生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3.交通費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的給付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但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掌握。1、乘坐交通工具以普通公**** 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應以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應當允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但受害人應當說明合理性。3.在緊急情況下,也應允許受害人乘坐飛機,受害人也應解釋飛機的合理性。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停發工資期間的工資。1.職工發生工傷前已在本單位工作滿 12 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按其發生工傷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加班加點工資)計算。2.職工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 12 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按其發生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3.職工發生工傷前工作不滿 1 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未約定原工資或者原工資無法確定的,原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VII.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VIII.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2、職工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計算。如果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則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計算。IX.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實際發放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壹年度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44 個月至 8 個月,其中五級為 44 個月,六級為 38 個月,七級為 26 個月,八級為 20 個月,九級為 14 個月,十級為 8 個月。直管單位工傷職工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XI.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 22 個月至 4 個月的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 22 個月,六級為 16 個月,七級為 10 個月,八級為 8 個月,九級為 6 個月,十級為 4 個月。省直單位工傷職工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每減少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20%的比例計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10%的比例計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待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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