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其次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防止財產、資金的流失、浪費或者貪汙、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金融機構其他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批準。部門預算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收入等,必須納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者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含實物),應當及時如實入賬,不得隱瞞,不得另設賬戶或者私設 "小金庫"。
按照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從嚴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編制人員支出預算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編制日常公用經費支出預算,要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的原則。編制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編制要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和事業發展設想,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分輕重緩急、急事急辦的原則依次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財政部下達預算後,各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壹經確定和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級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和驗收制度,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專業化.項目資金要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列入項目庫外,不得截留、揮霍、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費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核、審批、復核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制約,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津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津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豪華超財力購買或者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貨物、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較高、采購質量較好、服務較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談判;
4、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人或者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6、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開立多個銀行結算賬戶;
2.以個人名義將單位款項存放在金融機構;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勞務費、采購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需要實行銀行轉賬、匯款、托收等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大額現金。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貨幣資金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並按照規定及時轉入開戶銀行,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銀行
。銀行存款和現金由單位負責登記 "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 "總分類賬 "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要做好 "銀行存款日記賬 "和 "現金日記賬 "的登記工作。"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 "和 "總分類賬 "應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壹人負責。
第十八條 單位經費不準以公款或儲蓄存折的形式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對借入款、暫收款、暫存款、代收、代扣、代付款項要及時對賬、清理、清算、清退,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賬,影響資金合理流動。預(暫)付款、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要及時核對清理,按規定期限報賬、銷賬、還賬,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賬。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而不報賬、不銷賬、不還賬,逃避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撥、結算(支付)事項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按權限劃分實行分級審批?重大資金劃撥、結算(支付)事項,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所有資金劃撥、結算(支付)事項由壹人說了算的 "家長制 "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壹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使用的物品。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采購、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存貨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壹般可分為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固定性和流動性,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實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實物 p>
登記卡,詳細記錄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出租、投資、調撥、轉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責任人,保證固定資產的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準公私不分或無償提供給與本單位業務無關的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轉讓、捐贈、報廢、變賣、調撥等,應當經中介機構評估或者鑒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變現收入應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保持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進行投資,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投資取得的收益應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為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賬目進行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底前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其他原因進行劃轉、撤銷或者合並的,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理。清產核資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轉讓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活動的統壹管理和會計核算。單位內部其他非獨立設置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得脫離本單位的統壹監督單獨設置會計、出納機構,不得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從事會計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必須單獨設置,銀行印鑒必須單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壹人兼,銀行印章壹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三十二條 會計委派制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進壹步完善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列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的規定,明確責任、義務,進壹步完善管理,加強對本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資金的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會計資料,為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提供不壹致的依據;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的;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的;
4、不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記錄的。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的;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7、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8、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的: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檔案等資料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資料:
10、隨意將財政資金借貸給他人,為小團體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收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不清時方可辦理調動或者離職手續。主管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參加監交。壹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崗,應由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人員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實施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壹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支範圍和標準,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辦法的執行,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理,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等。
第三十七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和審核程序。單位預算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以及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應當堅持 "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 "的原則。單位應監督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預算,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
第三十八條 對單位收入的監督。單位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無償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管,其監管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收費是否符合國家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亂收費。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和坐支的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和經營性收入是否劃分清楚,經營性和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 對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經濟、有效,有無進壹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召開會議,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經費支出界限是否劃分清楚,是否存在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將單位經費納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是否存在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由單位經費承擔的現象?單位支出與業務支出的界限是否劃分清楚,是否存在應由經費支出的項目列入業務支出或業務支出的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提取是否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或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專項資金。
第四十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主要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用、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時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其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付款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坐支的現象。
4、庫存物資是否完好,各種物資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和浪費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亂用物資、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盜竊現象。
5、存貨與固定資產是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賬上無物、賬下無物等情況;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資金浪費;有無報廢、按規定調撥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單位正常經營計劃完成的現象:對有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價值的評估是否正確。
第四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財務公開等制度,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審查。單位財務執行情況應當在壹定範圍和期限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工作調動或離任,必須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任期審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平定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