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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第九十二條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壹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的行為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藥品廣告審查職責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壹、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對藥品廣告問題作出了規定,要求企業發布藥品廣告必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國家機關、特定機構或個人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同時禁止處方藥在大眾傳播媒介做廣告。違反者,要依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廣告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未經批準發布藥品廣告的,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藥品廣告的內容與有關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符、藥品廣告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利用特定機構或個人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以及處方藥在大眾傳播媒介做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作證明的、非藥品廣告有涉及藥品宣傳的內容的,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2.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發給的廣告批準文號,壹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這就意味著,該企業自被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之日起壹年內沒有再發布該品種藥品的廣告資格。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的管理規定,且其行為符合刑法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廣告,應當依法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真實、合法的藥品廣告發給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藥品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應當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藥品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後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的領導人員,以及由於疏於管理或放任,因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行政處分的形式,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六種。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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