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工傷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p>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工傷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p> 3、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工傷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住院所在地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 p>3、醫療設備配置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規定標準支付;< p>4、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p>5、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p>6、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p>7、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工傷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人9個月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