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復核、批準、批準的順序為審核、批準、復核、批準。壹般流程是編制-審核-審批。準備之後,審核之前,審核的作用就是把準備好的文件再檢查壹遍,沒有問題再提交審核。審批壹般是指制單人確認可以繼續流向下壹個流程。審核意味著重新審批,意味著反復驗證。審批壹般用在工作流中,比如需要提交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審批。多層次參與的審批,叫審批。
審計通常包括:
1,內審,又稱第壹方審核。
2.外部審核包括客戶審核(也稱第二方審核)和認證機構審核(也稱第三方審核)。
審核是授權和合格的審核員的活動,是審核員收集客觀證據和發現不合格產品,以促進管理體系持續改進的過程。內部審計的作用作為壹種重要的管理手段,內部審計能夠及時發現管理中的問題,並組織力量加以糾正或預防。同時,內部審計作為壹種自我完善的機制,能夠不斷保持其有效性,不斷改進和完善。
可以說,沒有內審,管理體系即使建立起來也是靜態的,難以改進和完善。內審包括四個步驟:審核前準備、現場審核、編寫審核報告和糾正措施跟蹤。
經驗證明,審計準備的工作量占整個審計工作的40%。審核前的準備工作越細致,現場審核就越能深入。因此,做好內審前的準備工作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行政審批的基本含義和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要達到的總體要求:《實施意見》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包括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權的組織)授予其從事特定活動,承認其資格,經依法審查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的行為。
目前,行政審批形式多樣,名稱各異,包括審批、核準、審核、同意、登記、許可、認證、登記、認證等。只要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其他相對人實施行為,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取得壹定資格和特定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都必須經過行政機關批準,屬於《實施意見》要求的行政審批事項範圍。因此,在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時,不僅要註意其名稱和形式,還要把握其必須由行政審批機關審批的本質,確保事項不重復、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