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讓我們看看妳買的藥的名字:“王耀湯芳組合”。保健食品的命名有相關政策要求:“每個產品只能有壹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品牌名和通用名應該用文字或符號來區分。品牌名稱采用註冊商標的,可以在註冊商標名稱後的右上角標註。),或者後跟“品牌”二字;未采用註冊商標的,申請註冊但未獲批準的,應當在商標名稱後加“品牌”二字。”而妳買的藥名字不符合這個要求。王耀是商標嗎?如果有,後面是什麽?這個標誌?如果不是,那麽它應該被稱為醫學王牌。更別說中間的唐,最後的組合顯然不是壹個屬性名。
其次,是生產廠家壹樣,還是包裝上根本沒有標明生產廠家?
然後是對說明書的要求:“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說明書中的內容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我個人認為很有可能這個東東既不是藥品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為了讓買家相信使用了其他真正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和說明書的壹些內容,因為如果改名的話會在藥監局網站上更新,這樣就不會被查到,更何況這個名字不符合命名要求,除非特殊情況壹般是不批準改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