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程序
(壹)申請與受理
1.省局發證處、各市局應將納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和新推出換(發)證產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生產企業。
2.企業應及時申報生產許可證。
3、為幫助企業取得許可證,省許可證辦公室、市局應及時組織制定規章制度。
4、根據產品的不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局或市局提交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請材料。
5.省局或市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當場或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6.省、市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表簽署意見後,對於國家審查部組織的生產條件核查情況,省發證辦留存申請表復印件備案,並在受理企業申請後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報國家審查部。
(二)企業生產條件核查
1.按照產品規則等有關規定,國家審查部、省市局組織審查組對企業生產條件實施核查。
1.1核查由省局組織,省審查部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20日內,組織對申請認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 由國家審查部組織核查的,國家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認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省局發證處配合核查。
1.3市局組織核查,市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對申請認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
2、核查機構應當制定企業生產條件核查計劃,並在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
3.核查組應依據產品規格和相關規定實施現場核查。
4.現場核查結束後,核查組應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企業。對現場核查中存在問題的合格企業,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查機構提交整改報告。
(三)產品抽樣檢驗
1.對於生產條件核查合格的企業,核查組在現場核查的同時,按照產品規格要求抽樣封樣。
2.企業應在封樣後7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3.檢驗機構應確保產品檢驗活動符合產品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四)審定和許可
1.由國家局審定和發證的產品:
1.1.由省局組織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省局發證處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審查部,國家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 抽查企業生產條件及材料匯總後,報國家許可證審查中心;
由國家審查部組織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國家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匯總,並將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許可證審查中心;
由市局組織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的,市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5日內完成材料匯總、省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許可證審查中心。
1.2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1.3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許可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對於省局審定發證:
2.1市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省廳審查。
2.2省審查廳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向省許可辦提出處理建議。
2.3省許可辦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2.3.1對符合許可條件的:
省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報局領導審定。省審查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後,應在 5 日內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並發放給相關市局。市局應在 5 日內向企業頒發證書。
2.3.2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
省許可辦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報局領導審定。省審查廳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在 5 日內印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下發有關市局。市局應當在5日內履行相關送達程序,向企業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送樣、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四、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壹)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發生變化的(如改建、擴建、搬遷獲證產品生產場所等),應在變化後20日內向原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原審查機構重新對企業生產條件和產品進行檢驗,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後換發證書。
(二)企業名稱變更
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在名稱變更後20日內向原辦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名稱變更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以及生產許可證書原件,由省級發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原審批機關不同由國家局或省局批準換發證書。
(三)企業遺失、損毀證書的
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書,因損毀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字跡模糊不清的,應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刊上聲明,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省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合格後,根據原審批機關的意見由國家局或省局批準補發證書。審批換證。
(四)獲證企業每年必須按規定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五)標誌的管理
凡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