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壹)生產經營者單獨舉辦的推銷本企業生產經營商品的訂貨會、調劑會、展示會等;
(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的交易會;
(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為落實國家計劃組織的專業訂貨會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展銷會,是指由壹個或者幾個舉辦者組織、由多個或者眾多經營者參加、在指定場所和壹定期限內集中進行交易的經營活動,包括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調劑會、交流會等集中商貿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展銷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第五條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及機關法人,可以申辦展銷會。
單獨舉辦展銷會的,舉辦者即為申辦者;***同舉辦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以協議方式明確壹個舉辦者為申辦者。第六條 申辦展銷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二)具有與所辦展銷會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具有相應的組織服務機構、人員和措施。第七條 企業法人申辦展銷會,由原企業工商登記主管機關負責審核登記;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申辦展銷會,由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審核登記;機關法人申辦展銷會,由其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審核登記。
跨越市、縣行政區域舉辦展銷會,按照前款規定由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異地展銷證明,由展銷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審核登記。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審核登記的展銷會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第八條 外省單位到我省舉辦展銷會,須經所在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並向展銷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第九條 展銷會申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舉辦展銷會的目的、名稱、期限、地點、內容、形式及負責人;
(二)展銷會組織實施方案;
(二)展銷會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批準文件。
申辦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同舉辦展銷會的,應當提交舉辦各方***同簽署的協議書。第十條 申辦國際性展銷會或者冠有“中國”、“全國”等字樣的全國性展銷會,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申辦冠有“西南”、“四川省”等字樣的省際和全省性的展銷會,需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 申辦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藥品、醫療器材、保健品、化妝品、金銀飾品等)展銷會,需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展銷會進行評獎活動的,應當經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展銷會申請材料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核發展銷會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核準登記的,應當在7天內書面通知並載明理由。第十四條 展銷會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展銷會名稱;
(二)展銷會負責人;
(三)申辦、舉辦單位名稱;
(四)舉辦地點;
(五)起止時間;
(六)經營商品的範圍。第十五條 展銷會名稱、展銷會負責人、舉辦單位名稱、舉辦地點、起止時間和經營商品的範圍發生變更時,申辦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7天內對變更申請作出審核決定,並作出是否核準變更登記的書面通知。第十六條 展銷會舉辦者負責展銷會的組織管理,與參展者訂立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第十七條 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將參展者的主要情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參展者應當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參加展銷會,其參展商品應當符合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範圍。第十八條 參展者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