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青島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校舍、醫療機構、飲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征求衛生監督機構意見。”
第九條修改為:“學校校舍、醫療機構、飲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設項目涉及衛生專業相關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征求衛生監督機構意見。”
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壹款。
(二)將《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系的規定》第十壹條修改為:“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合作關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按程序報批。”
(三)將《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若幹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市和各縣級市(區)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防洪(包括防臺風暴潮,下同)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及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轄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防汛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指揮機構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下負責組織指揮本市城區防汛抗洪工作。”
(四)將《青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第三條中的“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範圍內”修改為“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滄三區範圍內”。
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
第十壹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戶外燈飾,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戶外燈飾設施上刻劃、塗汙;
“(二)在戶外燈飾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戶外燈飾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戶外燈飾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戶外燈飾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戶外燈飾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中的“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修改為“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和各縣級市”。
(五)將《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修改為:“特許經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規定的方式。”
第六條中的“市發展改革、價格、規劃、國土、建設、環保”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增加壹款作為第九條第二款:“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六)將《青島市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壹款改為第二款。
第三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大數據、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條第壹款:“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將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智慧城市建設。”
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會同發展改革、大數據、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按照管理權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增加壹款作為第六條第三款:“鼓勵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建設與景觀環境協調壹致。”
第七條第壹款修改為:“下列涉及公***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壹)主要道路、廣場、隧道(地下通道)、橋梁等;
“(二)機場、港口、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公***汽(電)車、軌道交通、輪渡渡船等公***交通工具;
“(三)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和加油站、成品油倉庫;
“(四)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電信、郵政寄遞物流、金融等單位;
“(六)商貿中心,教育、科研、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遊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
“(七)住宅小區、住宿和餐飲服務單位、農貿市場、公***停車場的出入口及公***區域等;
“(八)貴金屬、珠寶經營場所,舊貨交易市場、典當行的重要部位,有價證券、票據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
“(九)涉及公***安全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增加壹款作為第七條第三款:“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周邊建設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征求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意見。”
第九條第壹款修改為:“禁止在旅館客房、集體宿舍、公***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視頻監控資源***享平臺、公安機關圖像平臺、應急指揮平臺聯通的接口。政府投資建設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市、區(市)視頻監控資源***享平臺、公安機關圖像平臺、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或者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其他社會公***區域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整合,費用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增加壹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或者安裝其他設施設備的,不得妨礙已經建成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采集。”
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保持圖面畫面清晰,運行時間準確,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現系統故障的,應當及時通知管理維護部門進行修復處置;對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采取臨時應急措施承擔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原有采集功能。”
第十九條第七項修改為:“信息資料存儲時間不得少於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遮擋、妨礙依法設置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采集的。”
(七)將《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建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刪去第五條、第六條中的“招標代理”。
第四十壹條修改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防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對建築經營活動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
(八)將《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嚴禁無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船長12米及以上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漁業電臺、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通訊終端設備。”
第十壹條修改為:“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並接受監督檢查。”
(九)將《青島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審計、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人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第壹款中的“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
第八條第壹款中的“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與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提出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以及地下結構要求的規劃條件;依據政府批準的供地方案,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八條中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壹條第四款中的“市規劃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中的“規劃、城鄉建設、水利、公安等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管理、公安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中的“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
第四十壹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城鄉建設等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
第四十二條的“城管執法、城鄉建設”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
(十)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壹款、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
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第六條第壹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壹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壹款、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管”修改為“市場監管”。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電子政務”修改為“大數據”。刪去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中的“物價”。
第六十壹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定點”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醫療保障部門取消定點醫藥機構資格,按照規定限制其重新定點”。
刪去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十壹)將《青島市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環保”修改為“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監管”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八條修改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圖,確定保護區的範圍、限高等技術參數,報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機場凈空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十二)將《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五條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手續,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取得環境保護手續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抄告餐飲服務業工商註冊登記信息。”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區(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實行首接負責制。”
第三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三)將《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中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九條第壹款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五條修改為:“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定的建(構)築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範圍、豎向高程、層數、規劃用途、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進行分層登記。”
(十四)將《青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增加壹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規章制定過程中應當評估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範圍,對企業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的,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的緩沖期。”
此外,對相關市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