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級分為十五級。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如下: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省級:四至三名;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四名;
(5)處級正職、科級正職、巡視員:7-5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7)處級科長、縣級科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研究員:11級至8級;
擴展數據: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黨中央關於衛生與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與健康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國家衛生政策,起草衛生事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衛生公共服務提供者和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幹預措施,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控制以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援。
(四)組織協調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
(五)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用藥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藥品短缺預警,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參與制定國家藥典。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
(六)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健全綜合衛生監督體系。領導實施《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七)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和標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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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