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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的內容包括哪些,消費者知情權的形式

總之,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系的信息,消費者都應有權了解。

具體說來,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致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

對於某些商品來說,其生產於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妳購買中藥材當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這就不能不註意產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對於生產者的名稱也要註意,特別是名牌產品其廠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註明廠家名稱,壹旦發生質量問題就難以向廠家索賠。

(2)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購買商品是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例如某些電器產品、煤氣燃燒器等。了解該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如該銷售者當面演示、索取說明書、線路圖,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試用。對於某些特殊商品,如藥品,僅從說明書上還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還要遵照醫生的囑咐或者根據醫生的指示來了解該商品。

(3)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後服務、價格等。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或服務交易的關鍵之所在,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消費者應當對價格有確切的了解,尤其是對提供的服務的價格。目前,我國服務行業的管理尚不嚴格,價格收費也比較混亂,損害消費者的情況十分嚴重,這就要求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就價格問題與經營者協商確定,以避免挨宰受損。商品的售後服務也與消費者的利益緊密相關,了解售後服務主要是看生產廠家與經營者有無質量擔保期、提供維修服務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費、收費多少等等。目前,隨著廣大消費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對家用電器、家用機械新產品的需求也越來越多,良好的售後服務已經越來越成為消費者消費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形式

法律規範中出現的知情權,只有被人們以壹定形式實際地享有和行使,才能變成權利主體的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國公民主要以三種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著自己的知情權。

基本形式之壹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範圍內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自由地選擇、獲知各種信息,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通過人際交流、通信來往及視聽閱讀傳媒節目自主地獲知信息、意見和知識。這是知情權實現的初級的(但絕不是次要的)最普遍的形式,屬於自由權的實踐範疇。目前國內的法律尚未對這種知情自由作專項的明示,但是在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精神活動自由權等法權關系的調整範圍內,都可以從不同角度推導出保護公民自由獲知信息的法意。這種得到法律許可的知情自由在行使中存在著自己的法律界限和道德約束。例如,權利人不能以知情自由為借口非法獲取受到法律明確保護的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也不應該以違法或有悖公德的手段獲取他人的隱私,否則就會因權利的濫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眾輿論的譴責。當然,國家機關或有關方面也不能以保密為借口,隨意擴大保密權限,扣壓、壟斷本應由公眾***享的信息資源,非法剝奪、阻障公民獲知信息的自由。壹般而言,當知情權以自由權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時,國家以及其它的義務人處於被動狀態,通過抑制自己的作為來保障知情權的享有和行使,公民既不能被強迫接觸法律禁止接觸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曉法律許可知曉的信息,否則便構成了對知情自由的侵害。

基本形式之二是公民通過各種渠道享受國家機關和其它公***團體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務,如氣象部門每日發布的氣象預報,電臺、電視臺每天播出的時事新聞等。在這裏,法律並未直接賦予公民要求國家或有關社會組織提供信息服務的權利,但卻具體規定了國家和有關的社會組織告示公眾或向公眾傳達信息的職責與義務。公民獲知信息的權益要求,通過國家和其它社會組織盡職盡責地履行信息服務的義務得以滿足。與這種權益現象相聯系的法律關系所直接保護的,往往是公眾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個人的知情權利。因此,公民個人不能以義務人未盡職責為由提起訴訟。例如,即使氣象臺漏報了壹條大風降溫的預告或電視臺遲播了壹條重要的時事新聞,公民個人也無法通過訴訟的途徑尋求救助,而只能依靠瀆職者的上級部門在組織內部照章糾正和解決。不過,在壹定條件下,為法律所明確保護的公眾或個人的知情利益也可以逐漸轉化成公民的知情權利。所謂壹定的條件主要是指:

1.此種公眾的或者個人的知情利益受到日益頻繁、嚴重的侵害,以致成為多數人難以充分切實地享受到的虛置的法定利益。只有將這種法定利益轉化成可由受益人直接提出利益主張的權利,才能使其真正普惠於民,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與社會監督。

2.此種公眾或個人利益之享有對於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意義日益凸現,客觀上需要法律設置權利加以保護,並且能夠找到相應的立法方法、執法手段和司法尺度。在公民權利發展史上,這種從法益向法權的演化,是有先例可尋的,像環境權、隱私權、人格權等公民權利的確立,都屬於這種情況。

基本形式之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義務人為其獲知信息提供服務,或依法訴請行政、司法部門排除侵權損害,救濟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端與糾紛。前者如公民依《檔案法》的規定到檔案館查閱檔案,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規格、主要成份、檢驗合格證明等有關情況,後者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公開、公布義務,給公民造成了經濟損失,公民就可以依法請求侵權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民在提出上述權利主張時,只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具備主張權利的要件並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壹般就能平等地獲得有關的知情權利能力。此外,某些受到特殊保護關系保護的公民,還享有知悉,獲取某些特定信息的特殊權利能力。例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可以行使質詢權,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這種由請求權支持的知情權利,是公民獲知信息的最具權威性的法律手段。它的法律保障及實施效益,直接體現著壹個國家的公民知情權法治水平。現在,我國法律中專項明示公民知情請求權的法

律規範尚為數不多,它們主要分散在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的個別法律文件之中。隨著我國信息立法的發展,有關公民知情請求權的規定還將不斷增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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