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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急、危、重傷病員送達醫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揮)中心統壹指揮調度下開展的現場搶救和運送途中緊急救治等醫療活動。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屬於公益事業,是公***衛生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障其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財政、公安、交通、教育、民政、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第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公益宣傳,提高公眾急救意識。第二章 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第六條 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本市建立以120急救(指揮)中心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為主體、社會***同參與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第七條 市120急救(指揮)中心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業務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協調監督和指揮調度;

(二)制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流程、服務規範和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擔市區範圍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直接指揮和調度;

(四)對縣(市)120急救(指揮)中心和市區範圍內各急救網絡醫院進行業務指導;

(五)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開展急救醫學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六)管理應急儲備物資、裝備;

(七)組織開展醫療急救知識科普宣傳;

(八)組織開展醫療急救專業培訓和公益培訓;

(九)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120急救(指揮)中心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個縣(市)不得設置多個120急救(指揮)中心。

縣(市)120急救(指揮)中心建立與市120急救(指揮)中心聯網的指揮調度信息系統。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市、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確定為急救網絡醫院,統壹向社會公布:

(壹)設有急診科的二級以上綜合(中)醫院和三級專科醫院;

(二)具備壹定的綜合救治能力;

(三)配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等(以下簡稱急救人員)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四)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以下簡稱120救護車)和急救藥品、設備及器械符合相關規定;

(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醫院應當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在本市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地區,市、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確定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醫療機構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第十條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規範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並服從120急救(指揮)中心的統壹指揮調度。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急、危、重傷病員實施現場搶救和運送途中的緊急救治,與接診醫院辦理交接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120救護車及急救藥品、器械、設備和人員等進行日常管理;

(三)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四)做好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登記、統計、保管和報告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 根據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地域範圍、經濟條件等因素,應按每四萬人口至少配壹輛救護車的標準配備120救護車。

120急救(指揮)中心應當配置搶救監護型、防護監護型、特殊用途型120救護車,滿足突發事件醫療急救需要。

120救護車及車載急救設施、衛星定位設備、通訊設備、監控設備、信息傳輸設備和標誌圖案等應當符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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