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指出,長期處方適用於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好、病情控制穩定、長期接受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首次長期處方應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專業中級職稱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級職稱醫師開具。在偏遠地區重新發放並適當放寬條件。
規範* * *共分7章43條,主要明確了長期處方的定義、適用對象、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醫保支付等主要流程。
長期處方是指符合條件的醫師為滿足慢性病患者的要求,按照規定開具的處方,處方劑量適當增加。
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和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隨訪會診、醫院會診等方式,在醫聯體內有資質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壹般在4周以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對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生應嚴格評估,加強患者教育,並記錄在病歷中,患者簽字確認。
在長期處方醫保支付方面,明確各地醫保部門在支付過程中不限制單個長期處方的數量和金額;各地在制定地區總預算管理時,應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標準明確,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成本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和門診次均藥品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酌情對長期處方單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