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處方規範性:前記、處方正文、處方後記內容,要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後記是否清晰、完整、並符合規範;
3. 處方適宜性
是對用藥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做出判斷,並對存在安全性、合理性問題的用藥進行事前幹預。
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壹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壹、對於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壹)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壹)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審核處方是藥師職責,根據衛生部的要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而沒有醫生簽名的不構成處方,處方無效,所以審方的範圍只包括有醫生簽名的。
二、規範對於醫生處方的審核內容主要有三項,壹是合法性審核,二是規範性審核,三是適宜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
(壹)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二)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規範性審核
(壹)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範。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中藥註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制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適宜性審核
(壹)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註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制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