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獎勵對象。舉報和提供綜治、維穩、反邪教、國家安全、禁毒、掃黑除惡、反恐防暴、鐵路護路等違法犯罪線索和信息的社會各界人士(不含政法系統人士)。
第二條獎勵標準:
(壹)舉報組織、領導、參與暴力恐怖活動,或者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包庇、窩藏涉恐涉暴人員的,給予3000-30000元獎勵。
(二)對舉報制造、持有槍支彈藥、危險爆炸物的,給予1000-10000元獎勵;
(三)舉報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1000-10000元的獎勵;
(四)對舉報煽動預謀策劃群體性事件或在京非接待場所上訪的,給予500-5000元獎勵;
(五)對舉報重大安全隱患或謊報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給予500-5000元獎勵;
(六)舉報未經許可種植制毒原料或持有、販賣、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500-5000元獎勵;
(七)舉報散發邪教宣傳品和邪教成員非法集會、串聯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500-5000元獎勵;
(八)舉報破壞鐵路設施、危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給予500-5000元獎勵;
(九)舉報車輛超員、酒駕、酒駕、毒駕的,給予100-3000元獎勵;
(十)舉報非法賭博活動的,給予100-3000元獎勵;
(十壹)在重大活動和節日期間舉報的,予以獎勵;對舉報、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另行獎勵。
第三條舉報渠道。廣大幹部群眾發現或者知道上述違法犯罪線索,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舉報:
(1)撥打“110”、“122”舉報;
(2)撥打0935-7522582(平安永昌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0935-7521915(縣應急管理局)舉報;
(三)向當地鄉鎮黨委、政府、司法所和派出所報告;
(四)直接向執勤民警報告;
(五)其他有效的舉報方式或途徑。
第四條獎金來源。獎勵資金從縣穩定基金中列支。
第五條線索受理。舉報人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收集視頻或照片等相關證據,舉報時實名舉報。受理查處部門收到舉報人提供的舉報電話或線索後,應當認真登記,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和處理,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嚴格保密。
第六條驗證和確認。舉報線索由受理偵辦單位結案後,通知舉報人填寫《社會穩定情報信息獎勵審批表》,由受理偵辦部門確認,根據被獎勵人的作用、提供線索的價值和社會效果提出獎勵意見,經平安永昌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發放獎金。
第七條獎金支付。在接到獎勵通知後15日內,被獎勵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平安永昌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征的,憑委托書和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代征。
第八條問責。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編造虛假信息、進行虛假舉報的,依法追究舉報人的責任。受理查處單位對舉報線索未及時核實查處,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平安永昌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