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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供應商的主要權利
1.依法參加新疆範圍內組織的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壹來源采購等活動的權利;
2.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受非法的歧視性限制的權利;
3.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成交結果損害自己的權益,依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的權利;
4.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依法提出書面回避申請的權利;
5、.依法提出投訴和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依法進行司法訴訟復議的權利;
6.中標(成交)後按照規定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並依法取得合同款項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供應商的主要義務
1.認真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2.投標過程中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如實提供各類投標資料和證明文件,不做虛假響應;
3.中標(成交)後,依照采購文件內容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
購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
4.質疑和投訴過程中,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並提出具體的事實和充分的證據;
5.不得與其他供應商、采購人、評審專家等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6.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7.供應商工作人員作為評審專家的,不得參加本公司參與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
8.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