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1990年7月1日中央部委、省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排汙費(排汙費和超標排汙費)中提取20%。
(二)歸還貸款本息(除按有關規定獎勵和支付費用外)和罰息。
(三)籌集的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資金。第三條貸款對象、條件和使用範圍。
(1)貸款對象: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排汙費的省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2)貸款條件:
1.治理項目方案經主管部門證明可行;
2.具有顯著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
3.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40%以上;
4 .治理汙染的改造資金必須落實,且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5 .有償還能力,並有擔保單位。
(3)使用範圍:
1.重點汙染源控制工程;
2.“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3.汙染源控制示範工程;
4.為解決汙染,應落實合並、轉移、搬遷企業的汙染治理設施;
5.省環保局認為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環境並報省財政廳批準的其他項目。
(四)在基金貸款對象和基金用途範圍內,凡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優先貸款:
1.認真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排汙費;
2 .列入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治理和限期治理的項目,經可行性論證後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的;
3.積極治理汙染,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60%以上;
4.貸款在壹年以內;
5.嚴重擾民的汙染治理項目;
6.銀行信用評價良好的企業。第四條資金管理。
省汙染源治理專項資金由省環保局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根據省環保局報送的省級排汙費收入明細表,按季將繳納的排汙費劃入省工商銀行開設的“省汙染源治理專項資金”賬戶,實行有償低息使用。
這筆資金不免除貸款單位,到期全額收回,繼續用於周轉。第五條貸款審批程序。
(壹)由貸款單位填寫汙染治理專項資金貸款申請表,並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業務部門審核後,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報送省環保局,由省環保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二)貸款項目批準後,貸款單位與貸款發放單位(中國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貸款發放單位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按期足額發放貸款,按規定監督貸款使用,收取本息,並按季度向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報送貸款發放、回收及情況表。貸款發放單位提取貸款利息的6%作為手續費,按季在利息收入中列支。
(三)項目完成後,貸款單位必須向省環保局、省財政廳、省工商銀行和負責審批貸款的主管部門提交汙染源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四方共同驗收。第六條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獎懲的規定。
(1)貸款期限: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壹般最長為三年。
(2)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壹年以內(含壹年)的月利率為2.4‰;壹年以上至兩年(含兩年)的,為2.7‰;兩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的3‰。利息按季度結算。
(三)由提前完成治理項目並按期償還全部貸款的貸款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環保局審核,省財政廳批準後,可給予壹定的獎勵,最高5萬元,從基金中列支。
(4)貸款單位應按期歸還貸款。逾期不還的,貸款單位有權扣劃,並按最高貸款利率3%計收利息,同時按月利率6%計收罰息。
(5)對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單位,以及不按合同建設或挪用資金的單位,貸款單位有權收回全部貸款。對挪用部分,按貸款最高月利率3‰計收利息,按月利率6‰計收罰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貸款用途。
(壹)貸款必須專款專用。
(二)貸款單位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終止貸款合同時,應立即向貸款發放單位報告,停止發放貸款,並報省環保局和省財政廳批準。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停止建設的貸款項目應及時上報,貸款單位應立即停止撥款。貸款單位應主動歸還未使用的貸款,已使用部分仍按原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