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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商場設計規範?

商場、購物中心、商場、商店建築設計規範商場、購物中心、商場、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第1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保證商店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鎮和工礦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建築(包括綜合建築的商店部分)。

第1.0.3條 商店建築的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應合理組織交通線路,方便群眾,照顧殘疾人。

第1.0.4條 商店建築的規模應按其使用類別和建築面積分為大、中、小型,並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第1.0.5條 商店建築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規定。

第二章 基地與總平面

第壹節 選址與布置

第 2.1.1 條 大中型賣場建築基地應選擇在城市商業區或主幹道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建築基地,通道出口距城市幹道交叉口紅線起點的轉彎處不宜小於70m。小區內門店建築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2.1.2條 門店建築不宜設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廠房、倉庫和可燃、易燃物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限制,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應有不少於兩側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或基底應不少於周長總長度的1/4,且不少於兩個建築出入口與壹側城市道路相鄰。

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的基地,在建築的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不小於4m的交通道路。底層的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合並。

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設置適當的停放場地。

第2.1.6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如附近無公共****,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在建築基地內設置停車場或停車庫。

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 步行商業街內禁止車輛通行,並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2.2條 現有城市道路改建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周邊道路能夠承擔該路段交通流量的條件。

第2.2.3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視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改擴建兩側建築和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應小於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根據街內設施的完備情況和人流量確定街寬,並應預留消防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5m。通過。

第2.2.4條 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於500m,且每條距離不宜大於160m,宜設置街區對面消防車道。

第2.2.5條 步行商業街越過屋頂時,凈高不宜小於5.50m,其構造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並采用安全的照明材料。

第2.2.6條 步行商業街兩側的多層建築,因交通功能而設置的連廊、天橋和樓梯間,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2.2.7條 步行商業街應設置在停車場各出入口附近。

第3章 建築設計

第1節 壹般規定

第3.1.1條 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部分。建築物內外應交通有序,人貨分流,並有防火和安全分區。

第3.1.2條 商店建築的營業、倉儲及輔助部分的建築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註:①商店建築的營業部分,如倉儲面積較大,可只采用其輔助部分的比例。

②倉儲建築與輔助部分不壹定都建在同壹基地內。

③如城市集中設置商品儲配倉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可適當降低倉儲、輔助部分的比例。

第3.1.3條 庫房建築外側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m。

第3.1.4條 庫房建築如設置外向櫥窗、櫥櫃,應符合下列規定:

I.櫥窗平臺距室內地面不應小於0.20m,距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

櫥窗平臺距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小於0.50m;

二、窗應滿足防曬、防眩、防盜等要求;

三、采暖地區的封閉窗壹般不采暖,其內壁應為絕熱結構,外壁應為防霧結構。

第3.1.5條 營業性、倉儲性建築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地(樓)層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設置防盜設施;

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配備通風、防雨、防曬、保溫措施。

第3.1.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I.室內樓梯每級凈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

II.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

三、供輪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應大於1:12,兩側應有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置休息平臺。

第3.1.7條 大型商場的營業部分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置客梯或自動扶梯;商場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貨梯或電動升降機、輸送機。

第3.1.8條 營業區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I.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角度應等於或小於30°;

II.自動扶梯上下兩端的水平部分在3m範圍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III.只有單向自動扶梯時,樓梯應設置在單向自動扶梯附近。

第3.1.9條 商店營業廳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

第3.1.10條 營業廳采用自然通風時,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建築面積的1/20,並宜根據具體要求采取有組織的通風措施,不足時應采用機械通風補償。

第 3.1.11 設置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場營業廳,其建築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築熱工要求;

二、營業廳內不得有明顯的冷(熱)橋結構缺陷和貫穿變形縫;

三、通風管道、風口應設置消聲防火裝置;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間之間的隔墻應采用防火隔聲結構,並不得直接相互開門。

第二節 營業部分

第3.1 壹般營業廳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根據商品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適當分櫃、分區或分層,較密集的銷售區應設在便於顧客進出的地段;

廳內柱網的尺寸,應根據店面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確定,並應便於櫃臺開啟。結構選擇上,應便於櫃臺、貨架的布置,並有壹定的靈活性。通道應便於顧客流動,出入口均勻。

第 3.2.2 條 壹般營業廳各銷售區的面積可根據商品種類的不同和銷售的繁忙程度來確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銷售位置 15m2 計算(包括顧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個顧客 1.35m2 計算。

註:營業廳內如堆放大量商品,計算指標以外的面積應計入倉儲部分。

第3.2.3條 普通營業廳通道最小凈寬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第3.2.4條 營業廳的凈高應根據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第3.2.5條 營業廳內或營業廳附近,為銷售商品而增設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服裝銷售櫃臺較多時,應設置試衣間;

鐘表、電器、電子產品等檢修場地的面積,可按每臺6m2計算;

服裝銷售櫃臺較少時,應設置試衣間;

服裝銷售櫃臺較多時,應設置試衣間;

鐘表、電器、電子產品等檢修場地的面積,可按每臺6m2計算、可按每人 6 平方米計算;

三是樂器、音響器材銷售宜設試音室,其面積不得少於每人 6 平方米。試音室,其面積不應小於2m2。

第3.2.6條 自選營業廳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是在工業品、食品自選場內應分別設置綜合營業廳;

二是在廳前應設置顧客服裝寄存處、進廳大門、用於進貨的容器堆放處和出廳收款包裝處等。總面積不應小於營業廳面積;

以上面積均不應小於營業廳總面積。總面積不應小於營業廳面積的8%;

三、根據廳內可容納客戶數量,在廳外位置每100人設置壹個收款打包平臺(含0.60m寬客戶通過口);

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m2的營業廳宜設置壹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裝置。

第3.2.7條 營業廳可選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算(如用購物車購物按1.70m2計算)。

第3.2.8條可選營業廳走道最小凈寬應根據廳內人數設計,以檢視疏散走道寬度。

第3.2.9條 聯體商場、商業中心的建築設計,除商店建築部分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餐飲、娛樂建築部分還應符合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3.10附屬商場內店鋪連續布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門店內部交通在營業時間內不應占用公共**** 通道(內街),必要時可單獨設置經營通道;

二、餐飲門店的竈臺不應面向公共**** 通道,並應有良好的排煙通風設施;

三、門店如面向公共**** 通道設置營業櫃臺,其前沿應退道路邊線不少於0.50米;

四、店內隔墻、天花板等、飾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得任意增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荷載;

五、公共**** 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

第3.2.11條 聯合商場內連續布置的店鋪之間的公共****,其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第3.2.12條 大、中型店鋪的顧客服務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計入營業廳面積指標):

I.顧客休息的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算,如附設小賣部櫃臺(含儲藏室)可增加面積不大於15m2;

二、營業廳每1500m2宜設壹部市內電話機位(應有隔音屏障),每部1m2;

三、應有壹個顧客休息室;宜設壹個服務臺。

第3.2.13條 大、中型賣場顧客休息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男廁所應設坐便器1個,小便器或小便槽2個,每1.20m;

二、女衛生間應按每50人配置壹個坐便器,按總人數至少配置壹個或兩個坐便器;

三、男女衛生間均應設前室,並設汙水池;

四、男女衛生間均應設前室,並設汙水池。前室應設汙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每6個廁位設1個,但至少應設1個;

如前室共用,廁位之間的入口應設屏風;

四、廁所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

五、店內宜單獨設置汙物洗滌、清潔工具間。

第三節 倉儲

第3.3.1條 倉儲部分應根據門店規模、庫房(總庫房、分庫房、零散庫房)內商品短期周轉的業務需要以及與商品進出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管理用房設置;該部分占門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按第3.1.2條的規定執行。

第3.3.2條 客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I.建築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並應滿足防盜、通風、防潮、防鼠等要求;

II.分區倉庫和零散倉庫應靠近營業廳銷售區域,以方便商品運輸,減少對顧客的幹擾。

第3.3.3條 食品店倉儲部分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根據商品保存條件的不同和商品之間串味、汙染影響的存在,應劃分庫房或在庫房內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二、各種房間的地面、墻裙等應為可清洗面,嚴禁使用有毒和化學反應性塗料。

三、各種房間的地面、墻裙等應采用可清洗的表面,嚴禁使用有毒和化學反應性塗料。

三、附設加工場的,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第3.3.4條 庫內貨物存放應緊湊、規整,貨架或貨垛之間的通道凈寬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第3.3.5條 庫房的凈高應根據有效儲存空間和縮短至營業廳的垂直距離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帶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2.10m;

二、設有夾層的倉庫凈高不應小於4.60m;

三、無固定堆垛形式的倉庫凈高不應小於3m。

註:倉庫凈高應按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3.6條 庫房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商品臨時堆放、驗收、整理加工場地,應有良好的防潮、通風措施。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 3.4.1 條 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和經營需要設置。包括對外窗口、辦公營業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築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占店鋪總建築面積的數量比例可按第3.1.2條的規定執行。

第3.4.2條 賣場的辦公業務用房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銷售崗位3~3.50m2計。

第3.4.3條 賣場內部廁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置壹個,廁位1個,小便池或小便槽1個,長度0.60m;

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置壹個,廁位1個,小便池或小便槽1個,長度0.60m。60米;

二、女廁按每30人設置1個廁位,廁位總數中至少應設置1至2個坐便器;

三、盥洗室按每35人設置1個糞池,每35人設置1個糞池。並按每35人設置1個盥洗池;

四、大中型賣場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集中衛生間,面積指標按每壹定人員0.10m2計算。

第五節 專賣店

第3.5.1條 菜市場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專賣店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受基地限制,需設置商品運輸通道的,通道寬度應包括顧客避讓範圍;

二.商品裝卸、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堆放場地隔離;

三.應滿足通風良好、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臺、墻裙等表面應易於沖洗。

第3.5.2條 大中型書店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I.營業廳應根據文獻種類和圖書題材適當劃分範圍或層次,顧客密集的銷售區應設在進出方便的區域;

二.營業部內應分設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服務部,並可根據經營需要設置圖書展銷場所(可不占用營業廳面積指標);

二、營業廳面積指標(

壹):

1.營業廳面積指標);

三、語音、聲音、圖像銷售面積較大的,宜設置試聽室或利用圖書展室作為試聽室;

四、如利用開架圖書走廊經營,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宜小於2。10m;

五、開架書廊與書庫的儲藏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m2;書庫底層/m2;書庫底層入口處應設置汽車卸貨平臺。

第3.5.3條 糧油倉庫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銷售區,收銀****,櫃臺面積可為15-20m2(含顧客等候區);

二.糧油庫房應與營業廳分開,並應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防雀等措施,同時要有通風良好、易於清潔的地面;

四.地面易清潔;

三、壹般糧油倉庫的庫房面積可不大於營業廳面積的200%;如按儲存量確定面積,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放總面積的170%計算(包括通道和空地)。

第3.5.4條 中藥店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營業廳內,每個銷售飲片的銷售崗位面積可為20平方米(含顧客占用部分);

II.附設門診部的營業部分,門診部的面積可按每個醫師10m2計,但獨立門診部的面積不得小於12m2;

三、門診部的面積可按每個醫師10m2計,但獨立門診部的面積不得小於12m2;

四、門診部的面積可按每個醫師10m2計,但獨立門診部的面積不得小於12m2。

三、建築的儲存部分應適當根據各類藥材、飲片和藥品不同的保存溫濕度和防黴變的要求而設置庫房;

四、飲片、膏方、制劑的加工和煎煮用房應符合衛生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

第 3.5條 西藥房的建築設計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營業廳內,應根據藥品性質和醫療器械種類適當分區、分櫃;

二、營業部附設的配方業務部分,應有專用調劑室,面積為25~40m2(含儲藥隔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型門診部調劑室。)(設施可參照中小型門診部配藥室)。收發藥櫃臺面積20m2(含顧客等候區);

三、倉儲部分應設置與門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室,並根據藥品性質、醫療器械類別等設置單獨的庫房;壹般藥店應通風良好,空氣幹燥,無陽光直射,室溫不超過30℃。

第3.5.6條 專業商店附屬於車間或廠房部分的建築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範進行設計。

第四章 防火與疏散

第壹節 防火

第4.1.1條 商店建築的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4.1.2條 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等,應有防火墻分隔。

第4.1.3條 車間和專業倉庫附屬車間應限於丁、戊類生產,其建築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

第4.1.4條 綜合建築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樓板與其他建築部分分隔;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他建築部分分隔。

註:多層住宅建築底層商鋪頂板的耐火極限不得低於1h。

第4.1.5條 商鋪營業部分的頂棚及所有飾面裝修應符合建築耐火等級的規定,並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第 4.1.6當大、中型商業建築的有頂走廊或中庭及其兩側建築均為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當兩側建築高度小於24m時,走廊或中庭最窄處的寬度不應小於6m,當建築高度大於24m時,該處的寬度不應小於13m;

二、走廊或中庭的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並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中庭的屋頂應采用不燃且防碎的透光材料,兩側的建築支撐應采用耐火結構;

三、穿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 3.1.10 條的規定。中庭封閉時應設置自動排煙裝置;

四、穿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連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4.1.7條 商店建築內如有連接上下樓層的明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時,應將上下相連的樓層作為壹個防火分區,其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4.1.8條 防火分區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洞口,應設置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並應設置水幕。

第二節:疏散

第4.2.1條 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於2個;營業廳內任壹地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20m。

註:小型營業廳可設壹扇門的條件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

第4.2.2條 商店營業廳的出入口門和安全門的凈寬不應小於1.40m,且不應設置門檻。

第4.2.3條 賣場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的櫥窗、廣告牌的裝修,不應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2.4條 大型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建築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通過屋頂平臺設置不少於兩個樓梯間的疏散通道,屋頂平臺的無障礙避難區域不應小於最大營業層建築面積的50%。

第4.2.5條 店內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各層營業廳、客服室的總面積乘以換算系數(人/m2)確定,壹、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

第4.2.6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各自總寬度的計算,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建築設備

第壹節 給水排水

第5.1.1條 商店用水量標準,應根據商店性質、衛生設備完善程度和當地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並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第5.1.2條 供水應盡量利用自來水水壓,當自來水水壓不足時,應設內部儲水箱,其儲水量應根據日用水量確定。

第 5.1.3 條 空調設備的冷卻用水量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冷卻水系統應根據水量大小、氣象條件、空調方式等情況確定。壹般采用冷卻循環水。

第5.1.4條 給水管道不應穿過窗戶、壁櫃、木裝修等設施;營業廳的各種給排水管道應隱蔽敷設。

第5.1.5條 房屋內設置的分項貯水箱和敷設的管道,在冬季無暖氣而可能有凍結的部位,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5.1.6條 糧店、菜市場等建築應設置噴淋和排水設施。

第5.1.7條 廁所應設置沖水箱或沖廁自閉閥。

第5.1.8條 排放的汙水和廢水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溝或天然水體。

第5.1.9條 商店建築內營業、倉儲部分的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

第2節 暖通空調

第5.2.1條 位於采暖地區的商店建築,當室內經常有人停留時,宜采用集中供熱。

註:采暖面積不大於1000m2的壹般商店建築,當無集中采暖熱源或遠離熱網時,可采用分散采暖(如壁爐、防火墻等),但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第 5.2.2 條 經常開啟的商場營業廳大門可設置空氣幕。

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寒冷地區,大、中型商店營業廳,當無法設置門鬥或前室時,可設置熱風幕;

二、寒冷地區,經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設置熱風幕;

三、設有空調的大、中型商店應設置風幕,小型商店可設置風幕。

第5.3門店營業廳應根據其規模設計通風或空調系統:

壹、小型商店營業廳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如自然通風不能保證衛生條件時,應設機械通風;

二、大中型百貨商店營業廳,空氣溫度不宜高於32℃,當采用壹般通風降溫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空調;

三、專業商店應視供應對象、商品存放時間和要求,可設空調。

第5.2.4條 商店營業廳設置采暖通風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按下列規定選用:

壹、冬季采暖計算溫度宜采用16~18℃,平均風速不宜大於0.3m/s;

二、室內濕度應按照夏季通風量計算,室外計算溫度應根據夏季通風量按表 5.2.4 確定;

三、專業賣場空調應視供應對象、商品存放時間和要求而定。

三、除特殊要求外,室內相對濕度可不考慮。

第5.2.5條 商店營業廳設置空調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表5.2.5的規定。

第5.2.6條 門店營業廳通風設備允許噪聲,頂層宜取45~55dB(A),底層宜取50~60dB(A);當周圍環境噪聲水平較低時,取其下限允許值,當周圍環境噪聲水平較高時,取其上限允許值。

第5.2.7條 計算空調冷負荷時,營業廳數應包括顧客和營業員,顧客數應按周日平均客流量計算。

第5.2.8條 計算人體散熱量時,應考慮顧客和營業員中成年男子、成年婦女和兒童的比例及其散熱量的不同群系數,壹般可取0.92。

第5.2.9條 商店營業廳空調宜采用低速全空氣單風管系統;有條件時,可采用變風量系統。

第5.2.10條 門店營業廳空調,空氣處理宜采用噴水房或帶噴冷水臺的曲線降溫器;冬季不宜加濕。

第5.2.11條 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采暖結合的系統)應采用上側送風;當有吊頂利用時,可采用直接散流器。

第5.2.12條 大門處的熱風幕或風簾應采用自上而下送風,縫口送風速度應保證氣流直達地面;熱風幕送風溫度不應超過50℃。

第3節 用電

第5.3.1條 商店建築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其重要程度和供電中斷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分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大型百貨商場、商場、營業廳、門廳、公共**** 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應為壹級負荷,自動扶梯和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

II.高層民用建築附屬商店的用電負荷等級應與其相應的最大負荷等級相同;

III.中型百貨商場、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 樓梯和主要通道、客運電梯的照明和事故照明為二級負荷,其余負荷為三級負荷;

IV.不屬於本條壹至三項的其他照明均為壹級負荷。其他不屬於本條前三項的店堂建築用電負荷,可為三級負荷;

五、店堂建築內,當有照明燈具時,應將照明燈具列為壹級負荷。庫房建築內,當壹級負荷較多時,其附屬的鍋爐房、空調機房等用電及照明可定為二級負荷;

六、庫房建築內的電話總機室等,其交流電源的負荷等級應與其用電設備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七、庫房建築內的消防用電負荷,其負荷等級應與其用電設備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八、庫房建築內的消防用電負荷,其負荷等級應與其用電設備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九、庫房建築內的消防用電負荷,其負荷等級應與其用電設備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商店建築內消防電氣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相應消防規範的規定。

第5.2 商店建築的照明設計,為達到展示商品特色、吸引顧客、美化室內環境的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賣場工藝設計統壹考慮;

二、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間上應配置得當,使壹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能有機結合;

三、為表現不同專賣店、商場、營業廳的特定燈光氣氛和商品的真實性或強調色彩、立體感和質感,應合理選擇燈光之間的色彩對比、不同色溫和照度要求。

第5.3.3條各類商店建築的壹般照明,推薦照度值為距地面0.80m處工作面的基準水平,可參照表5.3.3的規定。

第5.3.4條 大中型百貨商場、商場應設置重點照明,各類商店、商場的收銀臺、修理臺、貨架和櫥櫃(根據需要)應設置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應為營業廳照度的2~4倍,貨架和櫥櫃的垂直照度不應小於50Lx。

第 5.3.5 條 商店、商場和購物中心的照明,除滿足壹般垂直照度外,櫃臺區的照度應為壹般垂直照度的 2~3 倍(臨街取低值,大廳深處取高值)。

第5.3.6條 商店建築營業廳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壹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於0.8;

三、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 0.5 至 0.9;

四、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 0.5 至 0.9;

五、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 0.5 至 0.9。8;

四、墻面的亮度不應大於工作區的亮度;

五、可視操作及其鄰近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

六、在需要增加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配備局部定向照明。

第5.7 根據不同商品類別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賣場建築主光源的色溫,在高照度下宜采用高色溫光源,在低照度下宜采用低色溫光源;

壹、根據需要反映商品色彩真實性的要求確定顯色指數Ra,壹般商品Ra可取60~80,需要高保真時,顯色指數可取60~80。60~80時,需要高保真反映商品色彩的Ra應大於80;

第三,當壹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要求時,可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光源混合光的復合色;

第四,各類商店和建築物常用光源的色溫、顯色指數、特性和用途可參照表5.3.7的規定。

第5.3.8條 對於有防止變色、褪色要求的商品(如絲綢、文物、書畫等)應采用隔絕紅外線和紫外線的光源。

第5.3.9條 壹般商店營業廳在無特殊工藝設計的情況下可靈活處理,除其基本的普通照明可統壹布置外,可在適當位置布置

第5.3.10條 商店建築內應設置各種照明設備,如照明燈具、照明燈具、照明燈具等

第5.3.11條 商店建築內應設置各種照明設備。10條 商店建築應設置各類事故照明,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營業廳(含高層民用建築)(含高層民用建築附屬營業廳的此類商店)應設置延續營業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壹般照明推薦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營業廳:如電源由兩路高壓電源供電,宜按壹路處理;如電源由壹路高壓電源供電,宜安裝用於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小於0。5Lx,並應設置應急照明;供電電源應適當為應急照明;供電方式應為應急照明;供電方式應適當與正常照明供電幹線從低壓配電櫃或母線幹線分開;

三、其他商場營業廳,應根據實際需要安裝用於人員疏散的臨時應急照明;

四、事故照明不作為正常照明的壹部分使用時,需采用瞬時點火的光源,其電源應自動投入;若事故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壹部分使用時。事故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壹部分時,其電源可不需自動輸入,兩者的接線和開關應分開安裝;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的壹部分,可單獨控制,也可利用事故照明的壹部分或全部。

第5.3.11條 商店建築宜采用鋁導線;大中型百貨商場、商場、營業廳、電梯、自動扶梯、事故照明、易燃物品倉庫宜采用銅導線。

第5.3.12條 商店、商場的計算機系統、閉路電視系統、電話和電聲系統以及防火、防盜系統的設計,應按有關專業規範和規程的規定執行。

附錄壹 名詞解釋

1.百貨店:銷售多種類、多品種(以工業品為主) 商場: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場。

2.專賣店:專門銷售某壹類商品的商店。

3.菜市場類:銷售蔬菜、肉、蛋、水產品及副食品的場、店。

4.自選商場類:對顧客開放,可以直接挑選商品,按價付款的(超市)經營場所。

5.聯營商場:將商店、攤位集中在壹起的經營場所,也可與百貨店或與飲食、修理等服務商店並存。

6.步行商業街:供人們購物、飲食、娛樂、美容、休息等的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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